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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籍贯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住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巨某某田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董官屯镇董西村西路段时,因低头看手机,导致驾驶的车辆窜至对方机动车道内,与对向行驶彭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彭某某及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彭某女(4岁)、彭某男(5岁)五人受伤,两车损坏。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理字[2019]040749号检验意见: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4.2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彭某某、李某、彭某女、彭某男经济损失共计373000元钱,并取得对方谅解。在侦查机关调查时,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巨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星领

                                      检察官王亚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山东省巨某某**镇**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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