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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巷**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单元**,个体。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1月1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州路与桃威线交叉口时,与道路中间隔离墩相撞后又与姜某某驾驶的沿泉州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江殿希、电动车乘客周某某、小客车乘客郑某某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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