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国道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6线435KM(东古城平村路段)处,与对向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冀******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1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6月1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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