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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新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夏南红绿灯右拐,后行驶至夏南红绿灯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海涛

检察官助理:刘  晓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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