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住小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张某甲、杨某某在小某某十字街“格调“酒水吧”喝酒,后三人又行至小某某后街一烧烤店吃烧烤,期间三人又喝了一件听装的雪花啤酒,同日23时许,三人分开后,刘某某驾驶川UC****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小某某**镇往小某某**乡行驶,行驶至小某某**乡**路**公里**米处,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拖挂车因让车的问题发生争执,后拖挂车乘车人张某乙报案,10月23日00时51分,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小某某公安局老营乡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纠纷处置调查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即赶赴处置,在小某某公安局老营乡派出所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后将刘某某带至小某某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抽取,予以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经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7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刘某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静
检察官助理 巨艳玲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小某某**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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