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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租住**肉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L****的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察右后旗白镇汽配城杨某某家出来准备回大润发超市西门蒙都肉铺,沿白镇南地桥街由西和向东行驶至南地桥下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21.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64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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