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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宝某某***号,现住宝某某**。无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812日被宝某某交警大队处罚款19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扣1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某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辩解;

3.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莉芳

雷旭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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