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3日20时45分许,在安达市安萨公路14KM+450M处,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黑E*****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金某某驾驶的黑E*****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头南尾北停止状态)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黑E*****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黑E*****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发生过接触。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由刘某某负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