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号。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车,沿合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撮镇中学门口时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归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