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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街**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2日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蓝色****牌小型轿车从界首市***广场到**街,途径界首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街**巷**号,联系方式1845581****。

2.案卷材料2册共42页,光盘1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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