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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八里**村委**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姚棠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镇**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坤

检察官助理 王星晨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八里**村委**庄**号。

2.案卷2册,内含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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