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强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FM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公路19Km+200m处,将公路左侧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陕FM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8.478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二人受伤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久东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镇**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2册,其他证据材料1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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