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个体海鲜批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统一路交叉口向东掉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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