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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乡**村**队**,系农民。1998年8月31日,该因犯敲诈勒索(未遂)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4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6号微型面包车沿太谷县侯城村内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尔专卖店门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晋K****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在本起事故中,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3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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