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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2010年7月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二天;2019年9月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3的白色尚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辅路千里堤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竹山路交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及被告人刘某某指点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一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此次犯罪后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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