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5********,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道**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北区大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月牙河北道交口时,其所驾车前部左侧与月牙河北道南侧公安监控设备接触,造成被告人刘某某所驾车辆及公安监控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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