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0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城市快递路昆仑路上行驶,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卫国道与天山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昭晖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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