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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园**(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1 月10 日21 时20 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Q****0 号蓝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与北运河桥交口处,被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4.7mg /10Om1,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19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园**,电话号码:1362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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