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E****6灰绿色威志牌出租车,从本市东某某万新街舒畅嘉园底商津菜府饭店处出发,沿雪莲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成林道交口处约150米处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84mg/l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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