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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P****5号白色切诺基牌小型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龙山大街与岫水线西侧南300米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某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 lmg/l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 年 6 月 2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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