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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中心**村,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并于2019年1月29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20年3月6日晚饮酒,于2020年3月7日上午9时左右,驾车去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派出所调解家庭纠纷,被告人刘某某妻子郭某某打电话报警,称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土默特左旗交警大队民警到达察素齐镇派出所并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后又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到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5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冀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文号为(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57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具有“无证驾驶”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刑事追究”两项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张乌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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