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 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又新方向沿金堂大道南段向竹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堂大道南段19KM + 400M 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提取刘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和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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