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西区**汽车美容会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暂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无小型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某和朋友杨某某在西区动力站吃烧烤,期间刘某某喝了啤酒。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和杨某某吃完烧烤后打的从西区动力站到西区陶家渡转盘处继续吃烧烤,期间刘某某又叫来了朋友陈某某一起吃烧烤,并再次喝了啤酒。2时30分许,刘某某和朋友吃完烧烤后,打的返回西区动力站刘某某上班的**汽车美容会所,驾驶在**汽车美容会所里做美容的他人的川******号小轿车,搭载其朋友杨某某、陈某某从西区动力站前往西区陶家渡,送陈某某回家,之后刘某某驾驶川******号小轿车搭载杨某某从西区陶家渡返回西区动力站。当车行至西区格杨路路段时,该车撞到路边坎上发生交通事故。西区交巡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民警在现场调查了解到川******号小轿车驾驶人员是刘某某,并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因刘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4月1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刑事照相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唐典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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