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一段看守所路段处时见有民警在例行检查,刘某某便下车往车后逃跑时被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0.3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初犯,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号码:1848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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