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林业局**委**街**号。 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济南轻骑牌正三轮电动摩托车沿**镇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莱茵河畔门前时被通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5.6157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济南轻骑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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