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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途经哈大高速,行驶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耿家立交桥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4.61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作文

                                  

检察官助理:李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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