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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0时23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9****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39-1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民警检查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带回大队询问查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2.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员信息、呼吸酒精检测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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