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路自建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棕色英伦牌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和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林格尔县西桥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3.86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杰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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