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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19时53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某某郭巷街道吴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九盛街路口摔倒,致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在该起事故中,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涉案无证正三轮摩托车车损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处警视频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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