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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小城镇****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由舒兰市小城镇街内李某某家行驶至小城镇**村**社家中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200余米。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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