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小城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由舒兰市小城镇街内李某某家行驶至小城镇**村**社家中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200余米。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