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拖拉机在磐石市**镇**门前发生交通事故。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335.9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抓获经过及综合材料;4.户籍证明;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驾驶信息查询;7.采血登记表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告知笔录。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理化)字【2019】167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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