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建设装饰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巷镇**村**队**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越野车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蚌埠路与天水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2104****)。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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