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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9********,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洪都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后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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