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2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京H****9)由南向北行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侧,后被查获。后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101****;保证人任某某,联系电话1326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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