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GJ****号小型轿车在扎鲁特旗鲁北镇气象局南侧路**店门前彩砖停车位处由东南向西北方向倒车时,与头朝西尾朝东停放的张某某的蒙G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系刘某某丈夫)驾驶GJ****号肇事车辆驶离现场。
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无事故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处罚文书;
2.证人耿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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