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东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聚众斗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4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7****号车,沿着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具有B1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辆属于正常车辆;查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被查获得过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2、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8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情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视听资料:证明了对被告人查获及对其采集血样并检验鉴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柱

                              检察官助理:  布仁

                              2021年1月14日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