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左后旗**镇**嘎查东侧2KM处,因操作不当驶入路下撞树,致使车辆损坏,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39mg/100ml。2020年1月14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证实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011号检验意见书;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某采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39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第二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珊珊
检察官助理 赵珊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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