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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且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五一村牌坊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9mg/ml,属醉酒。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7月30日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路**号附**号,电话1878497****;

2.案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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