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煤矿**号宿舍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YBDD005号路灯杆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由高某某驾驶的蒙K**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经对刘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7.5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凤

2020年10月19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现关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案卷材料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