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73********,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城关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52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晋KRZ**1的小型汽车行至介休市朝阳路五岔口东时,被介休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2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陈述材料;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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