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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常市******屯,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其家中行驶至五常市山河镇特产城附近大排档时,与他人发生争吵,被传唤到山河镇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8mg/mg。

经审查,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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