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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3********,汉族,专科毕业,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委,因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决定,于20206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取保候审;因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111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取保候审;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执行。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11月13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移送至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1月19日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向亚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犯罪事实

2020年06月0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报案人于某某自家门前道路上时,将停放在门前道路上的黑A****C号马自达牌轿车刮坏了,被告人刘某某受伤,有酒驾嫌疑。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到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0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照片(√)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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