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3********,汉族,专科毕业,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委,因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取保候审;因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取保候审;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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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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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2020年11月13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移送至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1月19日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向亚某某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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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06月0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山河屯林业局**经营所报案人于某某自家门前道路上时,将停放在门前道路上的黑A****C号马自达牌轿车刮坏了,被告人刘某某受伤,有酒驾嫌疑。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到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0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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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照片(√)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强制措施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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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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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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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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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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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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