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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新干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乡**村**村**号,现住蒙某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7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蒙某市文竹街32号门前实施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0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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