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关县城向大关纸厂方向行驶。21时5分许,刘某某驾车行驶至景昭线K1846+100M处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大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检验结果为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咏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