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8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新村**号**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LF***的小型轿车沿着临泉县环城东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环城东路骨伤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材料1页;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