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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8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新村****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LF***的小型轿车沿着临泉县环城东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环城东路骨伤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材料1页;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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