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小区**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0时3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L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解放街联通公司附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1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致齐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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