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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S0***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清凤线清厦门诊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头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尾右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没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财物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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