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路**弄**号**室。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的轿车,行驶至本市**路**弄小区**层后,将车停在行车道上,打开车门在驾驶室休息。其他车主见状报警,接警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陕******的大众朗逸轿车,从兰溪路出发,从**路***弄车库入口驶入**路***弄小区地下停车库B2层后,因酒精作用突感身体不适,将车停在行车道上,打开车门在驾驶室休息,有民警至车库对其盘查,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带回白玉路派出所调查。
2.证人保安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见牌号为陕A的大众轿车驶入**路***弄小区地下停车库B2层,停在车库行车道上,驾驶员躺在驾驶位,双腿伸在外面休息,其见状上前询问,闻到一股酒精味道,后有民警至车库给驾驶员做酒精测试,将驾驶员带走,其辨认出照片中的2号男子(刘某某)就是该驾驶员,该驾驶员系小区业主。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驾车至**路***弄地下车库B2层时,发现牌号为陕A的大众轿车停在行车道上,驾驶座车门打开,有男子躺在驾驶座上,双腿伸在外面,其询问地库保安获悉该男子系小区业主,即报警。
4.民警戴某某和徐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证明两人接指令至宁夏路**弄B2地下停车库,发现牌号为陕******的大众轿车停在行车道上,驾驶室车门敞开,有男子侧坐在驾驶位上,闻到酒精味,遂通知交警到场,给该男子刘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带回白玉路派出所处理。
5.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mg/ml。
6.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陕******的轿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其有驾驶小型轿车的资格。
7.人口信息,证明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1798****;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援助律师翟雯婕,电话1362170****;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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