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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明市梅列区**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三明市梅列区**镇**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出发,往瑞云山方向行驶至长深高速(闽)三明北收费站入口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检查,便弃车逃窜至路边的尤溪土鸡馆卫生间内,随后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抓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1.76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呼气酒精检验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临床生化检验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镇**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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