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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七台河市**厂工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1 日22 时30 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K****4 号奇瑞牌小型轿从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途径北岸新城三号大道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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